发布日期:2023-04-01 10:32:32 浏览次数:
《通知》要求:
项目申报试点县(市、区)的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%;
学校、医院、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%;
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%;
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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